保障市民權利?保障逃犯權利? 文:朱家健

(中通社)
(中通社)

法律的存在,是要規範社會的秩序,人人按照社會契約,約定俗成,依法而治,否則,若個別人士隨心所欲,侵犯了他人的權利,損害了社會的安寧,定須接受法律制裁。我們需要明白社會不是烏托邦,壞人在社會上總是存在,若其他奉公守法的人的安全和權益受損,而壞人總是逍遙法外,社會則沒法有效運作,所以社會才會建立法治,這也是一個文明的基礎。

兩項事件,令筆者百思不得其解:明明是在香港犯下刑事罪行的被告,經過公平審訊,請獲保釋候審,卻在保釋期間棄保,並「着草」潛逃到德國,尋求政治庇護,從而獲得「難民」身份,這可是很諷刺!姓黃的雖然未被定罪,卻又在保釋後沒有如期到庭,涉藐視法庭,展開其「逃犯」身份和流亡生涯,這或許他已是知道在證據確鑿下,被裁定罪成的機會頗大。姓黃的當晚在旺角暴亂作「指揮」角色,並參與暴亂,令多名維持秩序的警務人員受傷。德國難民局的鬼祟小動作,庇護香港逃犯,收容「假難民」,其實是對香港執法的警務人員的侮辱,也是在藐視香港的司法制度,讓逃犯匿藏,讓德國成為「逃犯天堂」,「保障」了逃犯的「權利」,卻請問誰來保障香港市民和德國市民免受罪犯威脅的正當權利呢?罪犯沒有依法得到制裁,這正是剝奪市民被法律保障的權利。

如火如荼的,也包括即將在立法會大會二讀的《逃犯條例》修訂法案,反對派議員又在早前的法案委員會又拖延選主席、又弄個山寨委員會A貨主席,無非是千方百計阻繞條例的修訂和立法,變相是包庇窩藏在香港的境外逃犯,並向其他逃犯發出錯誤訊息,「邀請」他們逾期留港並匿藏,見到法例有漏洞卻不修補,即法網破了,這方面的法律未盡健全,這又是在為逃犯「爭取」權利,而傷害香港市民的權利。

若果真的有「法官」以匿名接受境外媒體訪問,擔心《逃犯條例》修訂獲通過,這是否意味他/她對事件已有既定立場,日後審理案件難免未能秉持公平公正;將參與法律界黑衣沉默遊行的法官、律師、大律師 (甚至是個別政府律師),他們是代表逃犯還是公義呢?法官或外聘檢察官在審理或處理案件時,又是否做到大公無私?這政治主觀恐怕會影響日後案件的利害衝突和影響他們的客觀中立!在代表案件的某一方被告人時,若同一案件有其他被告時,他們可要申報曾參與或會令他們作出偏袒決定的黑衣沉默遊行。

更何況,逃犯已有充份的保障,包括被告可聘用律師代表,可作上訴、可申請司法覆核和人身保護令等;而特區政府也進一步接納部分建議,包括(1)移交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;(2)移交要求需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;(3)行政長官可加入審訊權利如律師代表及公開審訊;(4)請求方要保證在追訴期處理;(5) 考慮修例可以回港服刑;及(6)刑事調查由中央機構提出。

現在既然再進一步保障了逃犯在香港司法制度的權利,也是時候透過通過《逃犯條例》修訂,以進一步保障普羅大眾的權利了;若條例不能修訂,受害人和遺屬得不到一個公正交代,公義不能彰顯,即使被告自首和自願懺悔,在法律基礎存瑕疵時,也不能作移交,所以,反對通過修訂條例只是偽議題,我們要認清,市民才是不修訂的苦主。

文 : 朱家健
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最新文章